“糊涂”男子替人签字担保 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 公安县法院 喻明洁    发布时间:2017-08-04  访问次数:1311

现实生活中,当资金周转困难或者急需用钱的时候,不少人会找金融机构或个人借钱。这些金融机构或个人为了保证借出去的钱能够收得回,往往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2015年的一天,家住公安县黄山头镇的李先生路遇一熟人,说他有个朋友在向农业银行申请贷款,需要一个人在合同上签字,李先生碍于情面,二话没说,直接就在他们的合同上签了字。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这给自己竟惹上大麻烦。2015年6月,农业银行以同王某某金融合同到期后,其拒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多次催讨未果为由,将借款人王某某和担保人李先生诉至法院。

原来,李先生经朋友介绍在王某某和银行借款合同上的担保人一栏签了字,变成了王某某借款的担保人。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王某某在借款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银行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李先生要承担法律责任。

公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农业银行与王某某的借款合同及与李先生的保证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而李先生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是受了蒙骗,不是合同的担保人。据此,公安县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某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李先生对被告王某某所欠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提醒,为人担保一定要谨慎,一旦签了字,就意味着承担一份责任,增添一份义务,稍有不慎,将要面临“一字赔千金”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