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都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为何刑期却不同

发布时间:2018-04-20  访问次数:2064

日前,江陵法院刑事审判庭通过案件大数据汇总,发现近期接收的交通肇事案件有6件基本案情相似,均是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达成了刑事和解。

为了提高审判效率,严格落实简案快审,六个案件由一名法官集中办理。立案后调查期间,审判人员认真审查全部案卷材料,并积极与被害人亲属、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沟通。通过前期充足的准备工作,审判员集中公开开庭审理,仅用时不到2小时便将案件查清,并在庭后一周内集中宣判。六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适用非监禁刑罚。目前六个案件已生效,被告人均认罪服罚,积极改造。

可能会有人提出疑问,为什么基本案情相似,而被告人被判决的刑罚却有差异。下面,就为大家揭晓影响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参考因素。

1、责任划分。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交通肇事罪中,死亡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可见事故责任不同,量刑起点不同。

2、到案供述。自首和坦白都可以争取从轻处罚。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要慌张,首先拨打“110”和“120”,并在现场等待,做好现场保护工作,避免二次事故。救治完受害人后,应该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争取宽大处理。但也有肇事司机怀有侥幸心理,没有及时报警或实施救助,甚至因为害怕或者逃避责任,擅自离开现场或者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司法实践中,对于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不仅可能涉嫌逃逸,而且刑期也会从三年以下,变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刑罚,如果受害人因为逃逸死亡,则可能面临更高刑期。

3、赔偿谅解。赔偿数额和谅解与否,是争取从轻处罚和适用社区矫正的重要因素。事故发生后,须积极抢救被害人,垫付医药费。为了提高赔付能力,建议为机动车购买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切莫心存侥幸贪便宜。因为足额的赔付和诚恳的态度有益于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

4、其他因素。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酒驾、毒驾、追逐竞驶、无牌无证、超载等7种情形会成为加重刑罚的因素。

道路交通文明行,证照齐备才上路。如遇事故莫慌张,报警施救是第一。主动投案求宽大,积极救治保平安。心存侥幸变逃逸,定罪量刑蹭蹭涨。倾力赔偿获谅解,真心悔过盼新生。


文章出处: 江陵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