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成“植物人” 法院裁定先予执行75万元
作者: 刘杨琳 发布时间:2022-09-01 访问次数:1412
“感谢法官,这笔赔偿款能尽快到账,真的是解决了我们的燃眉之急啊!”一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家属激动地握着法官的手连声道谢。
2020年,原告文某和其丈夫驾驶三轮车与刘某驾驶的小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文某一级伤残,成植物人的生存状态。因伤残严重,后续治疗护理花费较大。当事人双方就保险理赔问题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文某诉至法院。
该案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上诉期间,保险公司向法院执行账户支付了该案保险理赔款。因文某急需治疗,承办法官反复推敲,仔细研判案情。为实质化解纠纷,根据原告家属的申请,江陵法院裁定先予执行,让当事人家属提前拿到了保险理赔款75万元,解了当事人住院治疗燃眉之急。
法官说法:
什么是先予执行呢?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文章出处: 江陵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