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法院发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编者按
少儿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既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更是人民法院肩负的神圣使命。在“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荆州法院精选四起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予以发布。这些案例涵盖了离婚纠纷中对抚养意思表示的实质性审查、为困境未成年人提供司法救助、依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变更抚养关系,以及明确教育机构的安全保障责任。
每一个案例,都是荆州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生动实践。我们相信,法治的力量不仅是裁判是非,更是用心守护每一段成长的旅程。希望这些案例能让更多人关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共同为孩子们的健康成长撑起一片法治蓝天。
荆州法院发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目录
01. 洪湖市人民法院
实质性审查抚养意愿,保障离异家庭儿童权益——章某诉罗某离婚纠纷案
02. 松滋市人民法院
司法救助纾难解困,为残疾儿童点燃希望之光——小宇申请民事侵权纠纷司法救助案
03.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尊重未成年人真实意愿,审慎变更抚养关系——肖某诉刘某变更抚养权纠纷案
04.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校园安全无小事,学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担责——刘某诉某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01实质性审查抚养意愿,保障离异家庭儿童权益
——章某诉罗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章某与被告罗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生育女儿章某一。自2017年起,章某外出居住,与罗某长期分居,且近8年未与女儿章某一见面。2023年、2024年,章某先后两次诉至法院,请求与罗某离婚,均因未达到法定准予离婚条件被判决不准离婚。2025年3月,章某第三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再次请求判令与罗某离婚,并主张婚生女章某一的抚养权(后当庭表示若法院判决由罗某抚养亦认可)。
经组织调解,罗某同意离婚,但提出要求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0元、给付离婚经济补偿50万元并返还用于缴纳社保的7万余元,否则不同意抚养女儿。经法院询问,婚生女章某一明确表示长期与母亲罗某生活,与父亲章某无感情,愿意继续跟随母亲生活,但罗某后续又情绪激动地表示不愿意抚养女儿。章某则称自身无独立住房,对照顾女儿缺乏切实准备。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均同意离婚,但离婚案件需优先保障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原、被告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的意思表示均带有附加条件,未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作出妥善安排:章某长期怠于履行抚养职责,虽表示可接受由被告抚养或自身抚养,但缺乏实际抚养准备;罗某将抚养子女与高额抚养费、经济补偿相绑定,情绪激动时又拒绝抚养,双方的态度均不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成长需求。在双方未对子女抚养作出合理安排、子女权益未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若准予离婚将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遂判决不准离婚。
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章某与罗某对子女抚养的意思表示均具有附加条件,未真情实意从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角度协商抚育问题,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离婚诉讼中对父母双方抚养未成年子女意思表示的审查规则,即应进行实质性审查,不简单采信表面陈述,而是探究其真实意愿和实际抚养能力,最终实现对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最大限度保护。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直接关系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核心考量因素之一。实践中,部分离婚当事人可能将抚养子女作为谈判筹码,或作出与自身实际条件、真实意愿不符的抚养表示,表面上的“愿意抚养”或“拒绝抚养”可能隐藏着其他利益诉求,并非真正为子女利益着想。
本案中,法院通过实质性审查,认定双方未对子女抚养作出妥善合理安排,进而驳回离婚诉请。该判决并非否定双方的离婚意愿,而是通过司法干预,促使父母双方正视抚养责任,优先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02司法救助纾难解困,为残疾儿童点燃希望之光
——小宇申请民事侵权纠纷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小宇(化名)搭乘母亲驾驶的二轮电动车与邹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小宇重伤,被鉴定为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法院作出生效民事判决,判决邹某某赔偿小宇损失854952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但因被执行人赔偿能力有限,小宇目前仅收到少部分赔偿金。
救助过程
小宇在未满7岁时因交通事故受伤并造成肢体一级残疾、智力一级残疾,日常生活中的各项能力均已丧失,完全依靠他人护理。现小宇与父亲、大伯共同生活,由父亲负责照料,大伯系听力一级残疾。小宇每月领取保障金450元,父亲因在家护理小宇无法正常从事工作,家庭无稳定收入来源,生活非常困难。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小宇情况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决定对其进行司法救助。
典型意义
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一头牵着百姓疾苦,一头系着司法关爱”。本案中,法院在了解到小宇的情况后主动介入,快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为小宇申请司法救助金,及时缓解其急迫困难,并通过电话回访、上门走访等方式,持续跟踪了解小宇的情况,开展心理疏导工作,鼓励他们重拾生活信心。
该案充分体现了法院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最大程度发挥司法救助扶危济困的职能,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涉诉困难群众及时予以救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救助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和司法温暖,彰显了司法为民的情怀。
03尊重未成年人真实意愿,审慎变更抚养关系
——肖某诉刘某变更抚养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肖某、刘某原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6年生育长女肖某1,于2019年生育次女肖某2。2023年3月,双方在某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长女肖某1抚养权归肖某,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肖某承担;次女肖某2抚养权归刘某,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刘某承担。双方离婚后,刘某未将肖某2接到身边共同生活。长女肖某1及次女肖某2均随肖某共同生活至今,刘某承担肖某2的生活费和学费。肖某于2025年9月向法院提起变更次女肖某2抚养权的诉讼请求。
另查明,肖某现在某公司上班,年薪约10万元左右,其名下有房产。刘某于2025年已再婚,其陈述与现任配偶及继子租房共同生活,目前无工作,名下无房产。庭审后,经询问,肖某2表示愿意随肖某共同生活。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抚养权的确定应从子女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充分考虑直接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包括健康状态、受教育程度、经济能力、居住条件和职业状况等)、抚养子女的意愿及其对子女的感情态度、子女受教育环境的连续性和适应性等因素。
本案中,虽然肖某与刘某在离婚时约定由刘某抚养肖某2,但肖某2实际与年长其3岁的姐姐肖某1一道随肖某及祖母共同生活至今,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和人际关系,在不影响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下,不宜轻易改变其成长环境。加之肖某2已从自身角度作出了愿意跟随肖某共同生活的意思表示,一般应当尊重孩子的意愿。遂判决肖某2由肖某抚养。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通常而言,父母在离婚时约定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关系,为保持子女生活和学习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原则上不宜再对抚养关系作出变更。
本案中,肖某2长期跟随父亲共同生活,对当前的生活、学习环境已有清晰认知,能够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法院遵循“依法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核心原则,对其真实意愿进行充分考量后,作出了变更抚养关系的判决。
04学生课间因地滑碰撞受伤,学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担责
——刘某诉某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某(十岁)系某小学学生。在课间休息时间,刘某与同校学生周某在上完厕所出来时,因地滑在厕所门口相撞,造成刘某摔倒牙齿受伤。刘某受伤后在医院进行治疗,已支出医疗费4137.95元、护理费2014.93元、交通费2700元,合计8852.88元。某小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刘某在校学习期间因上卫生间滑倒受伤,系因学校对学习环境管理不善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某小学对刘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在承保责任范围内替代学校予以赔偿。本案中,刘某与周某相撞,双方均无明显过错,不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替代某小学向刘某承担8852.88元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教育机构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未成年人损害的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例。法院查明,学校未及时排查、消除卫生间地面湿滑的安全隐患,存在管理过错,据此判定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涉事学生无过错、不承担责任,由保险公司在校方责任险范围内直接赔付。本案明确,学校对校园公共区域负有常态化安全管理义务,不仅要保障教学设施完好,还需对课间活动等日常场景做好风险警示与隐患排查。
本案清晰划分了学生、学校、保险三方责任,畅通了保险赔付渠道,既及时保障了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权益,也减轻了学校的经济压力。同时,本案凸显了司法对未成年人在校人身权益的优先保护,明确了学校教育、管理、保护的法定职责,倒逼学校落实精细化安全管理,强化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