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8月司法确认案件情况通报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
一、基本情况
二、存在问题
1、从检查的情况来看,少数法院对司法确认工作不够重视,至本次检查时,尚未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未与相关部门联系,未在院内对司法确认工作进行明确分工,未办理一起司法确认案件,工作进度严重滞后。
2、司法确认的适用对象过窄。多数法院对司法确认对象的认识还局限在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由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均属于司法确认的适用对象。
3、本次检查的部分案件存在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确认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各法院在办理司法确认案件时,应严格遵照规定执行。
4、司法确认率偏低。至2011年6月,全市人民调解组织已调解案件9097件,其中沙市1099件、荆州780件、松滋1036件、公安1861件、石首596件、监利985件、洪湖771件、江陵1518件、开发区251件。目前司法确认率超过10%的只有洪湖、沙市和松滋法院,江陵、荆州法院的司法确认率为0。这些数值较省法院要求的指标还有很大差距。
5、信息录入不及时。已受理的司法确认案件未及时录入案件管理系统,不能准确反映司法确认工作的进展状况。
希望各法院抓紧今年后几个月的时间,加大力度,全力以赴,认真做好司法确认工作,争取在全省司法确认专项考评中取得优异成绩。
附:全市法院办理司法确认案件一览表
法院 |
件数 |
司法确认率(司法确认案件数/人民调解案件数) |
|
洪湖 |
124 |
16% (124/771) |
|
沙市 |
144 |
13.1% (144/1099) |
|
松滋 |
130 |
12.55%(130/1036) |
|
监利 |
15 |
1.5% (15/985) |
|
石首 |
6 |
1% (6/596) |
|
公安 |
15 |
0.8% (15/1861) |
|
荆州 |
0 |
0 (0/780) |
|
江陵 |
0 |
0 (0/1518) |
|
合计 |
434 |
4.77%(434 / 9097) |
|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