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奶将儿媳孙子告上法庭,为争夺百万赔偿金
父亲因交通事故死亡获百万赔偿,此时奶奶上门来要求分割这笔钱,赔偿金该怎么分配?
近日,江陵县人民法院普济法庭审结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到账百万赔偿款 分配不均引纠纷
2024年3月,被告赵某的父亲因交通事故死亡,被告周某某(赵某母亲)、赵某与肇事司机张某某、其驾驶的车辆承保保险公司达成协议,由张某某在保险限额外赔偿二被告11万元,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二被告977560元。现二被告均已收到该赔偿款。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赵某的爷爷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共同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彼时赵某的父亲刚年满7周岁,与原告肖某某形成了具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母子关系。
对于如何分配这笔赔偿款,双方存在不同意见,肖某某将儿媳周某某、孙子赵某告至江陵县人民法院。
巡回法庭进乡村 合理判定分配权
原告肖某某诉称:该赔偿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交通肇事方对死者近亲属的共同补偿,属于近亲属共同共有的财产。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及全户人员基本情况表证明其与死者生前系具有抚养关系的继母子关系,原告系近亲属家庭成员之一,请求分割15万元归原告,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赵某辩称:肖某某是在父亲7岁时跟爷爷在一起共同生活,当时伯伯已经17岁,父亲是大家共同抚养长大的。父亲因干活手指受伤,肖某某没有带他去医院治疗导致手指残疾。2004年爷爷病重后,肖某某没有照顾爷爷,反倒带着十几万元财产离开了,并且重新找了个老头过日子,至今未回,连爷爷和父亲去世肖某某都没有回来。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决定将法庭“搬进”村委会开展巡回审判,村委会作为基层组织,熟悉当地情况和村民关系,巡回法庭在此开展工作,能够充分利用这些优势,高效处理纠纷。
通过就地审理案件,法官更好地了解案件背景和当事人诉求,经多番释法析理和协调劝导,就肖某某是否有权分配这笔赔偿款作出合理判定。
本案中,原告肖某某与赵某的爷爷于1976年下半年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共同生活,双方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彼时赵某的父亲刚年满7周岁,与原告肖某某形成了具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母子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原、被告均系受害人的近亲属,对案涉赔偿款项均有权参与分配。
合理分配赔偿款 依法解纷促和谐
该如何分配这笔赔偿金?法官经审理认为,首先要解决以下问题:
一、如何定义该笔赔偿款
案涉死亡赔偿款是受害人死亡后赔偿义务人支付受害人近亲属的财产损失,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减少、丧失的补偿,而不是对死者自身的补偿。因此上述款项的分配不是死者遗产的继承,而是死者近亲属共有财产的分配。
二、该笔赔偿款如何分割
对于分割的原则,应当根据亲属关系,抚养赡养关系,与死者生活联系程度,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以及劳动能力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原告虽年老体衰,但其与赵某的父亲并非共同生活,特别是其在赵某的爷爷离世前就离开家,双方走动较少,在赵某爷爷去世时原告都没有回家,且原告尚有多名子女赡养,与赵某父亲的生活紧密度及经济依赖度相对较低。被告周某某作为死者的配偶,长期共同生活,受害人去世直接影响其生活质量等,双方人身及经济依赖性较强。被告赵某与受害人系父子关系,感情较好,生活紧密度较高,其现已成年但未结婚,亦无稳定的工资收入。综合以上因素,依法酌情认定分配份额为:原告肖某某分得5%,被告周某某分得70%,被告赵某分得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某某、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肖某某79931元;
二、驳回原告肖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江小法的话
将巡回法庭搬进村委会这一举措不仅方便了群众,还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让群众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承办法官在结案后对双方进行了沟通,言语间缓解了他们的紧张关系,彼此在亲情上多了一份考量,同时也让司法工作多了一份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