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11-12-16  访问次数:4230
为加强全院干警的管理和监督,健全约束机制,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央、省、市委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需要报告的对象和范围
    党组成员、副县级以上干部涉及个人和家庭中的一些重大事项,必须向党组织书面报告。
    二、报告内容
    1、本人在公务活动(包括外事活动)中因不能谢绝而接受的礼品及处理等情况。
    2、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营建、买卖、出租房屋的情况。
    3、本人因私出国(境)及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4、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情况,包括婚丧喜庆事宜的日期、地点、参加人数、宴请的对象范围、是否动用公车的情况。
    5、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以及重大民事纠纷情况。
    6、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出国(境)情况。
    7、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个人出现重大失误的情况。
    8、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事项。
     三、报告的方式
    1、报告采用书面形式,实行一事一报,院党组书记签署意见后统一送达市纪委,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
    2、报告内容中第二、四条应在事前半个月内请示报告市纪委,市纪委视情况予以回复;其余事项应在事后一个月内上报,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报告的,应向组织说明原因,并及时补报。
    四、监督与纪律
    1、领导干部在民主生活会上,要如实地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及执行本制度的情况,班子成员之间应相互进行认真评议,同时接受各界监督。
    2、院党组将执行本制度的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考察的主要内容,每年开展集中检查。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本制度,对应报告而未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追究纪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