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天,重整成功!

发布时间:2024-04-29  访问次数:14408


“一破了之”还是“起而救之”?这不仅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企业的生死存亡,更关系到地区经济的发展。

近日,监利法院在某造纸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中,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通过高效引资为企业注入生机,帮助其恢复经营能力。经过反复“把脉问诊”,最终历时112天,顺利完成该企业破产重整,有效帮助其化解债务危机、摆脱困境,使濒临破产的企业“化茧为蝶”,重获新生。

案件背景

某造纸公司成立于2014年,注册资本为1亿元整,后因市场环境变化和自身经营不善等原因,资金链断裂,逐步陷入债务危机,陆续被债权人诉至法院并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监利法院发现该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仍有挽救价值,经引导和释明,该公司于2023年2月向监利法院申请破产和解,监利法院裁定受理,同年6月该公司与债权人达成一致,通过了和解协议。

然而,此后因纸制品市场行情不断下滑导致经营亏损,该公司自救再次陷入困境,和解协议无法继续履行,2023年10月,监利法院裁定终止该公司和解协议的执行。

按照常规程序,和解失败应转入破产清算程序,但监利法院破产团队考虑到,如果简单“一破了之”,公司资产将低价出售,债权人债务人的利益都会受到极大损害。

为解决该难题,破产团队多次同其他法院及专家学者就破产程序转换问题进行研讨,最终达成共识,认为《企业破产法》中并未有和解程序不能转换到重整程序的禁止性规定,对某公司破产案件采用重整程序能使债权人的债权清偿率得到提升,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地方经济发展。

经市政府、法院、债权人、债务人多方研判,认为该公司具有不可再生的资源和优良资产。2023年11月,债权人以某公司具有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能性为由向监利法院申请将某公司转入破产重整程序。

同年12月,监利法院裁定受理某公司破产重整,按照“政府主导协调、法院依法推进、管理人具体操作、债权人会议决定”的原则,推动重整程序有序进行。

微信图片_20240429083807.jpg

深化府院联动  精准因案施策

解决顽疾需联合把脉问诊,盘活破产审判“一盘棋”,唯有深化府院联动机制,探索破产重整新路径,才能寻觅生机。

案件办理过程中,市委市政府大员上阵,主要领导多次召开专项会议听取重整工作汇报情况,并对顺利推进破产重整涉及的各个问题进行深入讨论,将解决办法压实到具体负责人,成立了合规审查、信访维稳、投资人招募、服务帮办四大专班,为推进破产重整解决“拦路虎”,给破产债权人、债务人吃下一颗“定心丸”。

多措并举引投资  细致考察定基石

公司破产重整成功的关键在于能否引进合适投资人,为公司注入资本。

为真正发挥重整挽救危困企业的功能价值,助力企业涅槃重生,在招募投资人时,决定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取投资人。政府招商专班在收到投资意向后对投资人综合情况一一进行了实地调研,同时改变了传统以投资价格高低为唯一标准选定投资人的方式,将投资人综合实力、公司业绩、投资计划等纳入评标规则,有效增强债权人信心,奠定了该公司重整成功的基石。

高效协商沟通  顺利举行“二债会”

经过政府工作专班与法院协调配合,组织投资人、债权人、债务人多次协商沟通,初步确定了投资草案,为重整方案通过奠定良好基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于2024年3月21日如期举行。

会议依照债权调整情况和债权分类情况分为出资人组、优先债权组、普通债权组、职工债权组,分别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各组表决均通过了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和重整计划草案。

3月27日,监利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并同步完成某公司股权转让及信用修复工作。

微信图片_20240429083815.jpg

本案办理过程中,监利法院依托“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法院主办、部门协作”的综合协调“大格局”,通过市委市政府协调联动的“一案四专班”办案机制,改变了传统的破产和解失败后仅限于清算的桎梏,创新性地允许和解程序失败向重整程序转换,在准确把握破产法精神实质的基础上积极作为,找准企业“病因”并“对症下药”,帮助企业成功实现全面优化,既实现了各方利益共赢,又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文章出处: 监利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