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与年龄无关,与平等有关

作者: 民二庭 潘川川    发布时间:2015-03-31  访问次数:5584

   

农村老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年老体弱、反应迟钝,容易成为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在诉讼索赔时,也常常会遭遇一些困难和障碍。司法实践中,保险公司经常会针对农村老人的误工费提出抗辩,理由主要是这两点:1、年满60岁的老人属于退休人员,退休人员无需工作;2、成年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老人在受伤休息期间,不会导致生活水平降低。那么,这两点理由是否成立呢?为了解答这个问题,试举一例:

2013年10月9日10时50分许,陈某驾驶轻型自卸货车沿318国道荆州段由西向东行驶至“河村”路段时,将同向在路边的行人周某撞倒,造成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周某受伤时已年满78周岁,与沙市区观音新阳村民委员会签有农田承包合同,村委会证明其收入来源是草莓种植。陈某为其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周某起诉陈某及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保险公司对周某的其他损失项目都没有异议,但认为周某达到了退休年龄,且有子女赡养,不应赔偿其误工费。

法院审理认为,损失填补是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误工费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填补受害人受伤休息期间收入减少所产生的损失,只要受害人平时有收入来源,受伤休息期间收入减少了,就应得到赔偿。误工费不区分是否退休,与年龄也没有必然联系。子女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但劳动权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老年人仍然享有劳动权,对于其因身体受伤住院及休息期间所造成的误工损失,应当平等地得到赔偿。

就农村老人而言,一方面,我国农村老人没有退休制度,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尚不完善,即便是领有养老保险的老人,保险金的数额也极为微薄,根本维系不了日常用度,身体健康的农村老人,基本都会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劳作来补贴生活。另一方面,我国农村逐渐呈现空心化的特点,青壮年大多进城务工,家里的农田主要依靠老人在打理,老人是农村的主要劳动力。

周某虽然年满78周岁,但种植草莓无须耗费大量体力,新阳村委会周某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并证明周某种植草莓获得收入,合乎当前的社会常理。周某既然能够从农业生产活动中获得收入,受伤休息期间就应赔偿其误工费损失。保险公司以周某年满78周岁、有子女赡养为由,认为无需赔偿误工费,既无法律依据,也与社会常理不符,应当按农林牧渔行业标准赔偿周某一定数额的误工费。




编辑: 新闻处 张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