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的约定财产,能否排除执行?
近日,洪湖法院在执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面对被执行人以离婚协议中进行了财产分割为由妨碍执行,引导当事人提起执行异议,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最终促成案件执结,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1年,曾某甲因需资金周转,先后两次向曾某乙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曾某甲仅偿还部分款项后便未再还款,经多次催讨未果,2020年,曾某乙将曾某甲诉至法院,洪湖法院依法判决曾某甲偿还曾某乙剩余借款本金19万元并支付逾期借款利息。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洪湖法院经过多次调查,发现曾某甲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官又多方走访,了解到曾某甲曾于2011年承包了洪湖市滨湖办事处汉沙村一处面积2150亩的渔池,因退垸还湖,曾某甲获得一笔拆围补偿款,该款项暂未发放,存于滨湖财政所。执行法官迅速冻结了部分款项,并向滨湖财政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提取20万余元存款至洪湖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
正当执行有了进展时,曾某甲表示该补偿款并非他所有,而是在其前妻尹某某名下,曾某甲与尹某某于2016年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将渔池经营权归女方尹某某所有,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债务由男方曾某甲承担。曾某甲以此为由,多次到汉沙村村委会及滨湖财政所缠闹,妨碍案件执行,影响村委会和财政所正常开展工作。
为确保案件顺利执行,执行法官一方面耐心向曾某甲释法明理,敦促其履行还款义务,一方面告知其拒不执行、妨碍执行的法律后果,引导其通过法律手段维权。2022年2月,案外人尹某某向洪湖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请求法院停止对拆围补偿款的扣留提取。
洪湖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执行异议进行审理。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曾某甲在明知对外负债的情况下,离婚时签署的离婚协议将财产权益全部转移到尹某某名下,而由自己承担全部债务。虽然从形式上看,该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共同意愿,但其内容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法驳回了尹某某提出的执行异议。
至此,曾某甲终于同意履行还款义务。4月1日,洪湖法院依法将20万余元款项划拨至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官送来了一面写有“秉公执法、执法如山”的锦旗,向洪湖法院表示感谢,该案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