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法院:有借条却输了官司 咋回事儿呢?
一方拿着借条说有人借钱不还,另一方却声称虽然自己写了借条,但并没有借钱。为了这张23万元的借条,双方闹上法庭。
近日,公安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中,原告彭某称,被告徐某、陈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4年3月20日向其立据借款23万元,约定2014年10月中旬前还清,但截至起诉,经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偿还。
被告徐某称,他与原告夫妇是朋友关系,案件所涉款项实际上是其与原告丈夫王某合伙开发某项目工程的投资款。之所以给原告立下借据,是因为当时原告夫妻就投资工程发生争吵,彭某以跳楼相威胁,基于朋友的关系无奈而立。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徐某提交了与原告丈夫王某的合伙承诺书及经王某签名的23.4万元投资本息的结算单。
而原告彭某对主张的23万元“借款”,仅提交了借条予以证明,既不能说明23万元的组成,也没有证据证明23万元借款的交付过程。而原告丈夫王某认可结算单上的签名,但对结算结果表示不认可,且表示双方之间没有其他投资收入。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彭某仅提供了借据,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能排除没有发生借款行为的可能,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据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徐某虽然向彭某出具了借据,但是该款项给付之初的目的是投资,且徐某与王某在合伙结算中已对该款项予以结算,原告彭某主张徐某偿还借款的请求不能成立,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有借条不一定成立借贷关系,特殊情况下还需要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日常生活中,在借、还款时务必保留证据,现金交付时可邀请证人在场或拍照留存,大额借款尽量以转账方式交付。有配偶的最好让夫妻二人共同出具借据,借据内容应详细、明确、合法,对双方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借款金额、还款时间、利率、违约责任等予以明确,还款同时务必收回借条。特别提醒的是,虚构借贷事实恶意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轻则罚款、拘留,重则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