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时!最新的《预查废证明》了解一下→

作者: 程力成、姜涵    发布时间:2024-05-13  访问次数:16736


“以前这种情况要走好几个月的程序,现在一天就解决了,真是太便捷了!”5月9日,收到监利法院开具的首份《预查废证明》后,某银行经理作出满意评价。

近日,某银行对朱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监利法院经查明,确定朱某在该院已有一起债务案件执行,且该案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遂于5月8日向该银行出具《预查废证明》,银行拿到证明后立即对该笔债务进行呆账核销并撤回了执行申请。

何为《预查废证明》?

呆账核销是金融机构降低不良率、提高资产质量、实现资产保全的重要手段。据了解,在“预查废”机制启动之前,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即便债务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金融机构仍需要经过诉讼、执行等多个环节,并在取得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裁定书后,才能向金融监管机构申请债务核销。程序流转至少需要数月时间,还要负担一定经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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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金融机构处理债务效率,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监利市人民法院、沙市区人民法院探索金融不良债权“预查废”机制,在审查涉金融机构的标的额较小、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金融纠纷时,发现案涉债务人有他案被执行且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作出终本裁定或查明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金融机构可向法院申请出具《预查废证明》。金融机构可以此证明作为金融不良债权核销的依据,显著缩减了金融机构处理不良债务的周期和成本。

法官提醒

《预查废证明》不是“免债金牌”!《预查废证明》仅是法院提供给金融机构化解不良债务的凭证,并不代表金融机构放弃债权,债务人的还款义务也不会因此被免除,债务人应当依法、诚信履行还款义务。若他案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银行发现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将通过督促程序等方式确认债权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构建金融纠纷案件多元解纷机制是荆州法院贯彻落实湖北省深化以控制成本为核心打造营商环境新高地“五大行动”,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先行区”创建,帮助市场主体解难题、渡难关、复元气、增活力的重要抓手。“预查废”机制的引入,为金融领域纠纷诉源治理、执源治理提供了新思路。荆州中院将坚持全面创建与突出特色相结合,统筹推进营商环境先行区“市县一体”创建,以“小切口”改革创新成果推动审判执行工作的新发展。


文章出处: 沙市区法院、监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