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首例!罗某、陈某、李某获刑+道歉

发布时间:2025-03-21  访问次数: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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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由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针对贩卖消费者个人信息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罗某、陈某、李某三人违法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办理多张电话卡并贩卖给第三方牟利,犯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赔偿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10.25万元,这是荆州首例贩卖消费者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回顾

2023年5月16日,一居民点击短信链接后遭遇电信网络诈骗,发送该信息的电话卡登记在公安县某居民名下。然而,该居民并未主动办理过该电话卡。

警方顺藤摸瓜,发现该电话卡由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公安县分公司工作人员罗某违法办理。

经调查,2022年至2023年5月期间,罗某与陈某、李某三人与市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被派遣至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公安县分公司,负责为客户配送、激活手机电话卡等工作。

在职期间,三人得知通过扫描码商提供的二维码办理电话卡,激活后提供给码商可以获利。

于是,他们利用工作便利,钻了一个身份证可办理多张电话卡的业务规则空子,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办理多张电话卡,激活后以每张电话卡55元至85元的价格提供给码商获利。

三人共计违法办理电话卡4200多张,实际获利18万余元。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三人为非法牟利,在未经消费者允许的情况下,利用其个人信息办理电话卡并贩卖获利,严重侵犯了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判处罗某、陈某、李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14万元、12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扣押的手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此外,三人因违法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获利,涉及人数众多,并导致一人牵涉刑事诉讼,应承担民事连带责任,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三人赔偿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10.25万元,并要求他们通过《中国消费者报》或影响力相当的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官提醒

公民的个人信息权不容侵犯,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案件时,会依法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信息权的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经营者在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经营活动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保护公民信息与隐私,否则将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同时,法官提醒广大公民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防止信息泄露带来的风险。

文章出处: 新闻处、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