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那些事儿

作者: 胡昱    发布时间:2024-04-25  访问次数:198


很多人会说,知识产权?和我有什么关系?

其实生活中,你卖瓶酒、买个包、开个网店、分享一篇文章,都有可能侵犯了别人的知识产权。

故事一

马某系荆州市公安县的一个小伙子,在网上开了一家淘宝店铺,专门卖“CK”品牌的女包。

而华某公司系第321611号“CHARLES&KEITH”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旗下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华某公司委托公证人员监督,在马某经营的淘宝店铺购买名为“新加坡小ck包女2018新款斜挎女包”商品一件,单独购买售价为118元。

一审庭审中,经当场查验,该产品从包装袋、吊牌、金属扣及水洗标上所使用的标识均与华某公司持有的第321611号“CHARLES&KEITH”注册商标完全相同,但货物并非华某公司委托或授权生产,属于侵犯华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最终,法院判决马某赔偿华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万元。

故事二

四川某公司与著作权人张某签订《知识产权授权合同》,约定张某的所有原创文章、视频、图片、短图文等作品,授权四川某公司自行行使及许可他人行使标的物在法律允许转让范围内的所有权利。

2019年,荆州的一小伙刘某将张某原创在今日头条上的一篇文章通过分享的方式发布至某公司经营的个人图书馆APP,遂被四川某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刘某未经四川某公司许可,在某个人图书馆APP中公开发布涉案文章,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其行为侵犯了四川某公司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根据刘某的侵权方式、持续时间、行为性质和后果、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决刘某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合计800元。

知识产权,是基于智力成果在一段时间内享有的专有权和独占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具体的客体包括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等。

知识“无形”,产权“有价”,知识产权其实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从大处讲,“发展新质生产力”是今年“全国两会”热门词汇,特点是创新,关键在质优,本质是先进生产力;从小处说,知识产权战略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研发新产品必然会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如果不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竞争对手通过模仿、复刻、反向工程等不正当手段低成本获得知识产权,对于投入研发成本的创新企业,这种损害是致命的。

知识产权四大特征:无形性、地域性、时间性和专有性。

 

问题:知识产权是永久保护吗?

答:多数知识产权有保护期限,一旦超过法律所规定的保护期限,权利将自行终止,相关智力成果将被纳入共有领域,成为人人可利用的公共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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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我的知识产权被侵害了,到哪起诉?

答:这涉及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问题。

地域管辖:

著作权、商标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产权储藏地、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管辖

专利、商业秘密案件:由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管辖

级别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13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法〔2022〕109号),以湖北省为例,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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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荆州市为例,除上述①②③以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以下的知识产权一审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管辖法院为荆州区和石首市,其中荆州区法院管辖荆州区、沙市区、江陵县、监利市、洪湖市五地,石首市法院管辖石首市、公安县和松滋市三地。 

问题:我卖了专利侵权的产品,可是我不知道侵权了,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答:专利侵权产权的销售者要免除赔偿责任,应当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主观上无过错,即不知道其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的系侵权产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二是能够提供侵权产品合法进货渠道相关的来源信息,尽到信息披露义务。

保护知识产权,优化市场环境,激发主体“智造”活力,赋予民营经济动力,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助力品牌强国建设,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那些事儿,可真不少!


文章出处: 荆州中院民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