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履不停 执行“猎”赖
执行工作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环,也是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满意度的重要环节。荆州法院坚持“如我在诉”抓实执行工作,重拳打击逃避执行行为,多措并举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不断提高执行质效。
公安法院:强制腾退+拘留威慑
2021年,在肖某与董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公安法院判令被告董某将房屋及附属场院腾退后交付给原告肖某,法律文书生效后,董某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载明的义务。2023年肖某向公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安法院于12月向被执行人下达限期搬迁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
为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1月26日,公安县人民法院开展房屋强制腾退专项行动,将房屋交付申请执行人。执行现场邀请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人大代表现场见证。
2021年3月,公安法院立案执行一起标的额为30万元的案件,近三年被执行人代某某仅履行3万元,且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严重妨碍案件执行。
1月18日一早,法警将被执行人代某某带回法院。面对15日的司法拘留,代某某及其家人开始着急、后悔。
1月23日,代某某家人代为履行3万元,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新的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余下债务按每月0.25万元的进度跟进给付。当日,法院提前解除对代某某的拘留。
在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2年8月公安法院判决彭某给付杨某45880元。法律文书生效后,彭某并未履行法律文书所载明的义务,公安法院立案执行,冻结并划扣了彭某银行存款9000余元,尚有36000余元未履行。
1月18日上午,法院干警将彭某拘传至法院。调解室内,杨某与彭某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依法将彭某司法拘留。
一组干警送彭某到医院进行体检,另一组干警在调解室内继续给彭某家属做工作。经过执行干警耐心劝解,阐明后果,彭某及家人最终与杨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给付了32800元。
“荆楚雷霆2024”春季行动开展以来,公安法院“重拳”出击,果断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督促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共查找、拘传被执行人9人次,司法拘留3人,强制腾退房屋1处,现场履行20万余元,取得了良好效果。
洪湖法院:不放弃,11年积案终化解
近日,一起43万余元的交通事故赔偿信访案,在洪湖法院执行干警11年坚持不懈的努力下,终于画上圆满句号。
2012年12月,张某驾驶三轮电动车将在路边行走的叶某撞到,造成叶某多处伤残。法院于2014年1月判决张某赔偿叶某43万余元。后叶某申请强制执行,但张某一直下落不明,执行人员找到张某的父亲,其对法院的判决不服,抵触情绪很大。法院依法查询张某的财产,发现张某在村里陆续有一些收入,便依法予以扣留并提取共计1.76万元。
执行干警耐心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与此同时,始终没有放弃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和人员的查找。期间,法院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尽最大努力缓解了叶某的家庭生活困难。
2023年6月,张某之父去世,执行干警找到村干部,请求村干部协助劝说张某亲属,案件的执行终于出现转机。在村干部的劝说下,张某的堂哥表示愿意想方设法筹集资金赔偿给叶某以了结此案。最后,在执行干警、村干部和双方亲朋的合力劝说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张某一次性给付10万元,叶某放弃余款的执行。
2024年1月24日,叶某在妻子和亲人的搀扶下来到洪湖法院,在《领款申请书》和《洪湖法院暂存执行款领款单》上签名,10万人民币汇入其账户。叶某握着执行人员的手连声表示感谢。至此,这起长达11年的执行难案终于彻底化解。
石首法院:新年第一面旗
“谢谢法官,快过年了,我的心事终于解了!我也能过个安心年了!”近日,石首法院以雷霆之势,强制腾退一处商铺及住宅,用实际行动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人彭某与被执行人郑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郑某未按照判决履行还款义务,彭某向石首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郑某名下六间门店及三套厅室房进行了公开拍卖,两次拍卖均流拍。在案件进入执行僵局之时,申请执行人彭某接受了流拍资产。
然而,因被执行人郑某涉及多起纠纷,房屋已被非法侵占。彭某接受流拍资产后,并未实际拥有该房屋。为第一时间结束困境,执行法官多次往返新厂镇,做占用人的工作,截至2023年12月,已顺利将其中的四间门店及二套厅室房交到了彭某的手中,而剩余房屋的占用人拒不搬出。
在多次沟通无果后,执行法官向占用人刘某、何某发出《腾退公告》,责令二人于2024年1月20日退还占用房屋,针对二人提出的与郑某的个人纠纷,执行法官也耐心释法明理,告知其可另行诉讼,但二人依然态度蛮横,拒不配合。
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1月24日,执行局、法警队全体人员,在公证处人员见证和房屋所在辖区派出所民警的协助下,对被占用门店及房屋进行强制腾退。
历经五个小时的腾退后,执行法官将被占用的门面与厅室房交付给了彭某。次日,彭某专程将一面“敬业正直为民解忧 秉公执法神速执行”的锦旗送到执行干警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