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获刑

发布时间:2018-09-05  访问次数:690

俗话说:“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可松滋男子陈某某在和朋友聚会期间多喝了几杯,心存侥幸,无证驾驶自己的二轮摩托车返家,结果把自己送进了监狱。近日,陈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松滋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24日17时许,陈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踏板摩托车从杨林市镇“雷波餐馆”出发,沿254省道红东线公路进入千工垱村村级公路行驶。17时47分许,摩托车驶至千工垱村七组路段时,与对向刘某某驾驶的鄂AY99D2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轻微交通事故。松滋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杨林市中队民警在现场处置时发现陈某某有涉嫌饮酒驾驶行为,遂依法将其带至松滋市杨林市镇卫生院抽血采样送检。

2017年5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华天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0.4641mg/100ml。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第4.1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属于醉酒驾驶。

松滋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且造成轻微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审理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后,松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处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文章出处: 松滋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