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诉讼调解的“汪桥模式”
——走进监利县人民法院汪桥法庭

作者: 新闻处    发布时间:2017-09-30  访问次数:1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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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名片】

    民事诉讼调解促导工作是监利县人民法院首先摸索出来的一种新的调解工作模式。在汪桥法庭试行10年来,案件调解结案率、服判息诉率大幅上升,社会反响良好,引起了省高院、市中院的高度关注。根据县法院党组有关指示精神,汪桥法庭拟结合创建省级青年文明号工作,在辖区内进一步全面推行民事诉讼调解促导机制,努力化解矛盾纠纷,切实做到案结事了,为更好地服务和谐社会创建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贡献力量。

注重引导,调解促导取得实效

200746日,在监利县法院部署下,汪桥法庭开始探索诉讼调解促导机制。同年1016日,县法院在汪桥召开现场会进行完善、总结和推广。20081121日,荆州市中院向全市推广汪桥法庭民事调解促导工作经验。随后,省市法院领导多次到汪桥进行考证,充分肯定其作法,被誉为诉讼调解的汪桥模式

去年,汪桥法庭共受理各类案件115件,审结90件,调解率78.3%,其中邀清调解促导员参与调解82件,有76件促导调解成功,还有6件正在调解促导中,促导调解成功率达92.7%。促导员的法律素养和调解技巧,是调解促导成功的基石。为此,汪桥法庭向促导员发送了民诉法、婚姻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土地法、民法通则、物权法等9种法律文本,根据案件需要讲解相关法律条文,为甄别调解协议的合法性打下基础。同时,汪桥法庭还总结归纳了调解促导经验,即把握时机、做好排查,因人施调、息事宁人,多员上阵、制止干戈,迂回避让、防止激化,情法交融、攻心为上。

2001年,吕某与黄某债务纠纷执行一案判决生效后,吕某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黄某两兄弟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黄某两兄弟对执行工作抵触情绪很大,并于2005年外出务工,致使本案无法执行。20104月,黄某两兄弟回到了汪桥,汪桥法庭得知后迅速组织力量调查2人具体下落,送达执行文书,邀请促导员邹运义对该案进行促导。邹运义随即与黄某两兄弟交心谈心,耐心阐明法院判决书的既判力和执行力,协助法庭组织双方当事人沟通,最终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一件长达10年的执行积案终于画上圆满句号。

加强沟通,激发促导员积极性

增强促导员的尊荣感、激发工作积极性,是调解促导工作成败的关键。调解促导工作并非促导员的法定义务,工作中亦非一帆风顺、没有阻力,有时甚至还会背上骂名,且这额外的工作没有物质上的报酬,可以说吃亏不讨好。

为此,汪桥法庭多次向汪桥、程集镇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对调解促导工作的领导、重视和支持;分期分批组织促导员座谈,畅谈构建和谐社会的责任与压力,统一对调解促导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建立促导工作实绩考评制度,对促导工作质量高、效果好的促导员,积极向党委政府推荐表彰;加强与促导员的经常性联系,把法庭的感谢和鼓励带给每个促导员,明了他们的所思所想所为,力所能及地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促导员均能认识到,调解促导工作既使诉讼中的纠纷得到和谐处理,更重要的是使一些社会治安隐患得到排除,其意义深远、作用重大。

搭建平台,有效对接人民调解

汪桥法庭在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对接等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也取得了一些成绩。

一方面,他们邀请人民调解员共同学习调解法的条文、相关民事法律及调解促导的操作规程,多次组织旁听庭审、选取案例共同参与案件的调解促导工作。

该庭在受理伍某与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时,邀请3名人民调解员参与促导员刘应清的促导工作,当怒目相向、各执己见的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时,人民调解员田同清深有感触,认为对自己的调解工作起到了示范作用。

另一方面,汪桥法庭认真指导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诚心诚意地讲解相关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化解了一些非诉纠纷。如付某和刘某因建房发生纠纷,互不相让,事态有扩大迹象,人民调解员田同清在现场调解处理过程中,感觉难度较大,遂与汪桥法庭联系,法庭工作人员及时赶到调解现场,和田同清共同从算时间账、经济帐和精力帐以及告知法律规定和诉讼风险入手进行调解,后纠纷双方顺利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