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证据不足,还款能否返还 ?

发布时间:2011-12-16  访问次数:5853
中院执行庭   赵祖发
 
 
     一、案情
 
      1999年11月李朝圣调任某工业学校副校长,因未赶上学校的集资建房和统一办理的职工住房贷款,学校为李朝圣在外购买了一套住房,可以享受房改待遇。由于错过了住房贷款时机,李朝圣得知同校职工朱世振申办的住房贷款准备放弃,遂与之口头协商转让贷款。2000年6月,贷款发放到学校财务科,朱世振到财务科将2万元贷款转到自己的存折上,并于同日下午取出。根据李朝圣和朱世振的要求,学校财务科从2000年7月开始每月扣李朝圣的工资偿还朱世振的贷款。2001年7月,双方为朱世振是否已经将2万元贷款交给李朝圣发生纠纷。朱世振称在贷款取出的当天就交给了李朝圣,碍于李朝圣是单位领导,没有要求开收据。李朝圣称2万元钱不是一个小数额,不可能不开收据,当时因为工作忙、夫妻闹离婚等原因,考虑贷款在单位财务科,就没有去管。截至2001年11月李朝圣调离工业学校,为还贷款共扣其工资10237.40元。李朝圣调离后,学校开始扣朱世振的工资,至贷款余额还毕,共扣去11443.20元。
 
      二、判决情况
 
      2002年4月李朝圣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诉讼,要求朱世振返还10237.40元。朱世振提出反诉,要求李朝圣支付11443.20元。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一、驳回李朝圣的诉讼请求;二、李朝圣向朱世振清偿债务11443.20元。李朝圣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审后判决:一、驳回朱世振提出的反诉请求;二、朱世振向李朝圣偿还10237.40元。朱世振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李朝圣的诉讼请求;李朝圣向朱世振清偿债务11443.20元。李朝圣不服,向二审法院申请再审,该院再审后作出判决:驳回朱世振提出的反诉请求;朱世振应向李朝圣偿还10237.40元。朱世振对该判决不服,向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判决朱世振胜诉的理由是:当事人在同一个单位,对单位统一办理的住房贷款的使用情况应该都非常清楚。李朝圣已经还款17个月,其长时间还款的事实,足以推断认定2万元已经给付。
 
      判决李朝圣胜诉的理由是:李朝圣还款的事实不能充分证明朱世振已经将贷款交付给李朝圣。朱世振不能提供李朝圣收到2万元贷款的证据,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李朝圣用工资代朱世振偿还了10237.4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朱世振应将此款返还给李朝圣。
 
      三、笔者观点
 
      该案历经多年,已经四次判决,截然不同的结论几番反复,申诉阶段,处理意见仍然莫衷一是。笔者提出了第三种处理意见: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笔者认为: 2万元贷款的交付,发生在两当事人之间,没有直接证据证实,在此前提下,本案只能依据现有证据和当事人各自的举证责任处理。
 
      (一)、朱世振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按照常理,个人之间2万元的交付肯定要办理相关手续,现朱世振不能提交李朝圣收到2万元的贷款的直接证据,而其举出的李朝圣17个月之久的还款事实,系间接证据,该证据不能充分证明2万元贷款已经交付。因为当事人之间是转让“贷款指标”, 不是一对一的普通个人借款关系,贷款由单位统一办理,首先发放到单位,然后由单位转付,单位每月扣工资还贷,存在个人收到贷款之前已经开始扣工资还款的可能。李朝圣还款的事实不能必然、充分地证明朱世振已经将贷款交给了李朝圣。朱世振不能提供李朝圣收到2万元贷款的证据,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李朝圣要求朱世振返还10237.40元的请求也不应支持。笔者认为虽然李朝圣通过扣工资的方式偿还贷款10237.4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其要求朱世振返还的请求不应支持。理由有二:1、就站在中间作判断的法院而言,依现有证据,朱世振将2万元贷款交付给李朝圣的事实,是或然的,既不能肯定也不能否定。法院不支持朱世振的请求,只是因为他主张交付了2万元证据不充分,法院不能认定2万元已经交付。同时法院也不能认定2万元没有交付,既然法院不能认定2万元没有交付,当然不能支持李朝圣要求朱世振返还10237.40元的请求。2、从举证责任上看,李朝圣提出的诉讼请求是不当得利,其诉求得到法院支持,他除了对朱世振已经收到10237.40元举证外,重要的还要对朱世振有返还义务举证。而李朝圣要证明朱世振有返还义务无非是证明朱世振没有交付2万元贷款或者自己没有收到2万元贷款。对于不存在的事实是无法举证的,可见李朝圣无法完成朱世振有返还义务的举证。因此,对李朝圣要求判令朱世振返还10237.40元的诉讼请求也不应支持。
很小的案件,往往都有很多法律问题可探究。该第三种观点,虽然在合议时没能形成大多数意见,但笔者认为有一定的法理和情理的支撑,同时还能缩小当事人争议的差距。特提出来向乐于案例分析的同仁学习、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