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事故中被认定为“机动车”,法院判决厂商要担责!

发布时间:2023-01-09  访问次数:30169

       近年来,电动三轮车以其方便、快捷、灵活等优点被群众接受,但电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也在与日俱增。近日,江陵法院审理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就是骑行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引发的纠纷。


       在该起事故中,原告的亲属不幸去世,而因原告亲属骑行的电动三轮车经司法中心鉴定为机动车中的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导致了原告亲属因无证驾驶机动车,最终责任比例划分为同等责任。原告遂将电动车生产厂家、销售者、监制方一同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车厂家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以非机动车名义生产无牌电动三轮车导致该车无法投保交强险,给道路安全带来不利影响,直接导致原告亲属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而在事故中责任比例划分过重,致其少获部分赔偿。对此该厂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案判决后,被告电动车生产厂家在收到判决书后不日便将相应款项汇入了我院执行账户。


      目前部分电动车行驶速度较快,各方面性能已经达到了机动车范畴,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切记正确佩戴安全头盔,不无牌无证驾驶、不超速超载、不酒驾、不逆行,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安全文明出行。

文章出处: 江陵法院刘杨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