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区法院审结首例“自洗钱”犯罪案件

发布时间:2022-12-26  访问次数:29097

       近日,荆州区人民法院首次审结一起“自洗钱”犯罪案件,以被告人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洗钱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人民币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七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案情简介

     被告人戈某某以100元一颗麻果,900元一克毒品冰毒的价格向其上线田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以100元一克麻果,200元0.1克冰毒的价格贩卖给朱某。被告人戈某某在向朱某贩卖冰毒并交付毒品后,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处理,将荆州区某药店的收款二维码交给朱某,让朱某扫码支付600元毒资,戈某某又用微信联系该药店老板杨某,要求其将刚收到的 600 元毒资通过微信转账交给自己。案发后,被告人戈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田某,并退赃2100元。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戈某某贩卖毒品罪、洗钱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戈某某具有立功、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的量刑情节。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戈某某贩卖毒品与洗钱的行为具有牵连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戈某某为了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通过他人账户收取毒资再转账给自己,其行为构成洗钱罪,被告人戈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对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合理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法律规定,遂作出如前判决。


      法官提醒

       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者通过转账等其他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或者跨境转移资产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另外,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自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不再被上游犯罪吸收,而是单独构成洗钱罪,加大了对从洗钱犯罪中获益最大的上游犯罪本犯的处罚力度。本案中戈某某通过药店洗白毒资的行为已构成洗钱罪。


      在此提醒大家,洗钱犯罪其实离我们每个人并不遥远,在日常生活中,身边人要求帮忙进行银行转账的情况比较常见,当他人提出借用个人银行账户或者店铺账户“走一下账”时,一定要提高警惕,问清楚钱款的真实来源及去向。面对他人以“好处费”利诱,要及时拒绝,切勿为蝇头小利而触犯法律。


      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 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 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 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 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文章出处: 荆州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