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显温情 荆州中院依法裁定一起假释案件

作者: 任前臻    发布时间:2023-06-09  访问次数: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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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我一定遵规守纪,珍惜当下,为家人努力创造幸福生活。”6月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对罪犯李某某予以假释。

这是市中院贯彻落实“两高两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的具体实践,切实将“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精神落实到案件办理中。

2020年9月,罪犯李某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某被交付江北监狱执行刑罚。鉴于李某某自入狱以来,积极改造,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某某适用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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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江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罪犯李某假释一案。市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夏远亮担任审判长,检察机关、执行机关出庭履行职务。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旁听庭审。

庭审中,合议庭对相关证据进行充分质证、认证,调查核实李某某是否认罪悔罪以及财产刑履行、现实改造表现、有无再犯罪危险、生理和心理状况、假释后的生活和监管条件等。刑罚执行机关江北监狱发表了假释建议并出具相关证据。江北检察院发表了检察意见并进行了法律监督。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还深入罪犯李某某生活现场、劳动现场进行了调查,扎实推进假释案件审理实质化、公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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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在本次报请假释的考核期内共获得3个表扬,履行罚金5万元;沙市区社区矫正局评估意见为李某某符合社会矫正条件,可以适用非监禁刑。市中院认为,罪犯李某某实际执行刑期已超过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有一定生活来源和社区监管条件,可以认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6月5日,法院将假释裁定送达给李某某。

减刑、假释案件的实质化审理充分彰显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市中院将积极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工作,依法公正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确保减刑、假释工作在阳光下运行,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达到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文章出处: 新闻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