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男子购树未办采伐证 滥伐林木也获刑

作者: 公安县法院 张仁    发布时间:2017-08-09  访问次数:1316

虽然是自己花钱买来的林木,但如果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获得采伐许可证而擅自砍伐,并且数量较大的,同样会构成滥伐林木罪。近日,公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滥伐林木案件,被告人曹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6年9月下旬,孙某以5700元价格,将公安县毛家港镇水管所管支河某地段的意杨树卖给了被告人曹某。曹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6年10月,雇请工人将上述地段的意杨树153棵予以砍伐。后经评估,被砍伐的153棵意杨活立木材积总蓄积量为34.86立方米。公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许可证的情况下,滥发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

据主审该案的法官介绍,所谓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虽然与林木户主达成买卖协议并给付金额,但其采伐林木不按法律规定办理采伐许可证,属于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依法须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法律惩罚。根据我国《刑法》第345条第2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