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草剂成了辣椒的“催命符”,70万损失由谁来买单?
春耕正当时,农资系安危。值此“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荆州中院发布一起典型案例:农资配送站未尽告知义务造成农户损害应予赔偿——刘某诉某农资配送站侵权责任纠纷案。近70万元损失,30%的赔偿责任,数字背后是对农资经营者“专业告知义务”的明确界定,也是对农户“经验主义”的有力警醒。卖药不能只讲效果,更要讲清用法;买药不能全凭经验,务必细读说明。荆州法院以司法裁判筑牢春耕生产安全屏障,切实维护农户消费者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某农产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到某农资配送站咨询有效灭杀杂草香附子的除草剂产品,农资配送站向其介绍并推荐某新上市除草剂。
刘某在其田块喷施该除草剂,同日间隔6小时后开始移栽辣椒苗。
此后,因移栽的辣椒苗出现茎秆发黑、叶片发黄现象,刘某怀疑使用上述除草剂所致。
一个月后,刘某称其种植的223亩辣椒苗因使用案涉除草剂后辣椒苗全部死亡。
经鉴定,案涉辣椒植株死亡与使用该除草剂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辣椒植株死亡的经济损失估算总值为694297.51元。
当事人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农资配送站作为农药销售者应当履行明确告知农药正确使用方法和用量的法定义务,尤其对于不常用的农药,更应对其可能存在的危险及预防方法详尽地予以告知,现其未能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该义务,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但案涉农药外包装上载有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使用技术要求,另通过扫描包装上二维码,可以查看案涉农药更为详尽的应用技术(防治草相、施药期间、推荐剂量、施药方法、注意事项),应用技术里载有“杂草茎叶均匀定向喷雾处理”“翻耕种植距施药至少间隔7天”等内容。
刘某作为长期种植辣椒等蔬菜的种植户,对如何使用农药以及如何去除田间杂草也具备一定经验,其购买农药后理应认真阅读产品的相关说明,并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使用农药,但其不当使用案涉农药,按照类似除草剂的使用方式使用案涉农药,对损害结果存在重大过错。
故法院认为,农资配送站推荐该农药时未尽到明确告知农药使用方法和用量的法定义务,酌定农资配送站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某农产品公司222689.25元。
典型意义
一元复始话农桑,农业关系国计民生。农药产品的不正确、不严谨使用或者滥用,不仅会造成农作物本身损害,更可能危及农作物以外的其他人身、财产安全。
农资经营者作为面向农户消费者的专业市场主体,依法负有法定告知、说明与安全提示义务,尤其对特殊、新型农药的使用范围、施用方法及安全间隔期及禁忌事项,更应尽到专业、审慎、充分的告知说明义务,这既是诚信经营的基本要求,也是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财产安全、人身安全的法定责任。
经营者未依法履行前述义务,致使农户消费者因不当使用农药遭受财产损失,已构成过错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依法严格界定经营者义务与过错责任,强化对农资经营者的行为规范,筑牢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屏障,切实维护农户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司法裁判引领诚信经营、弘扬保护消费者的良好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