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盗窃、破坏电力设备获刑三年六个月

作者: 喻明洁    发布时间:2022-07-27  访问次数:3008

“高压危险,请勿靠近!”变压器或配电箱一般都有这样的警示牌,人们经过时都尽量远离,但一男子却打起了坏主意,全然不顾生命危险,将变压器拆解,盗取铜线铜片,从中牟利。

2021年12月9日晚,趁着夜色,周某将公安县斗湖堤镇大圣村三组一台正在通电使用的变压器断电拆解,盗走其中的铜线铜片,价值3672元。几天后,他又将位于柳浪湖公园在建工地和斗湖堤镇油江水厂旁的两台变压器拆下后盗走铜排、铜线,分别价值3847元、15451元。

屡次得手,“收入”可观,无业的周某又将黑手伸向停放在路旁的车辆。2022年1月,他在公安县某停车场盗窃三轮车一辆。一天,正当周某准备盗窃临时停放在某工地的挖掘机电瓶时,被现场抓获。民警在其驾驶的三轮车上查获被盗的电瓶4个,经鉴定,4个电瓶价值2782元。

公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盗窃正处于运行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遂判决周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和被害人损失。

法官提醒

电力设备的安全关系千家万户,切勿因一己之利偷盗、变卖电力设备,以身试法,害人又害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结果加重犯)】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文章出处: 公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