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贩毒害人害己 被判8年罚款8千

作者: 吴婷婷    发布时间:2022-06-27  访问次数:723

微信结识“毒友”、转账支付毒资、在指定地点放置毒品……全程无接触交易,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犯罪必受严惩。

近日,江陵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000元。

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期间,被告人胡某从赵某(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毒品后,一部分用于自己吸食,另一部分通过添加微信好友或者朋友转介绍,销售给他人。交易中,胡某将毒品送至指定地点,用微信拍摄照片或视频的方法告知购买人藏毒位置,再由购买人去拿货。胡某销售毒品共计10.97克,收取毒资25680元。公安机关还在其家中搜出电子秤1台,自制水壶1个,空透明包装袋若干,疑似冰毒麻果的混装袋8包,现场称重毛重共2.33克,经检验上述物品均检验出毒品成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胡某的亲属代其向江陵县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25680元。

江陵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明知是毒品,多次贩卖给他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胡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的亲属代其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胡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000元,违法所得25680元,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均应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毒品猛于虎,不仅对家庭伤害巨大,也会诱发犯罪,扰乱治安,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希望大家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珍惜美好生活,共筑防毒长城。


文章出处: 江陵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