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兄弟气枪打鸟 非法狩猎获刑六个月
杨甲和杨乙两兄弟只因用气枪打野鸽子、野斑鸠,不想却受到法律制裁。日前,洪湖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以二人使用禁用工具猎杀湖北省省级保护野生动物(鸟类),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各六个月。
2017年4月,弟弟杨乙想吃“野味”,便邀约哥哥杨甲一起去打猎。杨甲携带事先购买的一支气枪负责打鸟,杨乙负责开车并捡拾猎物。两人从监利县某处上堤,在河堤上边开车边猎杀,一直沿路猎杀到洪湖市沙口镇的河堤上,被沙口镇派出所当场抓获并移交给洪湖市森林公安局。
两被告人共猎杀野生动物(鸟类)32只,其中野鸽子15只,野斑鸠16只,野鸡1只。经有关部门鉴定,该32只野生动物(鸟类)均属省级保护动物。法院审理认为,杨甲和杨乙两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二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二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条款,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宣判后,二人表示服从判决,保证不再以身试法,猎杀野生动物。
法官提醒:我国对野外狩猎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不能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同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更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如人们身边常见的麻雀虽然小,但也是国家二类保护动物,不能因一时嘴馋,贪图野味,因小失大,猎杀野生动物,稀里糊涂触犯法律。
法律延伸:早在2013年12月31日,湖北省林业厅发布关于野生鸟类禁猎期的通告(鄂林规[2013]285号),该通告明确规定: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湖北省全省境内对所有野生鸟类禁猎。该案中,两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气枪)狩猎,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