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市区法院依法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

作者: 沙市区人民法院 魏玖斌    发布时间:2017-05-19  访问次数:425

近日,沙市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在该案中,被告人卢某某、彭某某、王某某、姜某某、袁某某于2016年3月至7月间利用微信、QQ等网络平台,大量搜集、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后,存储于本人电脑、手机、QQ邮箱等载体,并向全国多个省、市购买公民个人信息下线发送各类公民个人信息十几万条乃至几十万条不等,非法获利几万到几十万不等(其中被告人袁某某未出售牟利)。

沙市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卢某某等5人以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依法成立。判决被告人卢某某等5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被告卢某某、彭某某、王某某、姜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到两年不等,并处罚金1万元到4万元不等,对被告袁某某判处罚金2万元;依法没收被告人的作案工具及退缴的赃款并上缴国库。

随着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通过网络平台被泄漏、出卖的风险加大,侵犯个人信息案件呈现频发、多发态势。该类犯罪行为不仅对公民人格权益造成侵害,且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可能被不法分子进一步利用后造成财产损失。沙市区法院通过有力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切实保护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