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性执法”让“司惩”更有温度

发布时间:2023-07-20  访问次数:2169

近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了一起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的“司法惩戒”复议案件。该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规范办理,从立案调查到作出复议决定,全程由司法警察部门完成。

2.jpg

“冲动的惩罚”

2023年7月7日上午9时30分许,吴某陪同其妹到监利市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时,因对判决结果不满,不服从安检工作人员指引,拒不接受人身安全检查,强行冲撞安检道闸导致闸门损坏,造成安检通道堵塞,严重扰乱人民法院办公及审判秩序。当司法警察根据法律规定对吴某实施强制带离措施时,其不听警告、拒不配合,在监利市人民法院对其进行训诫时,依然不知悔改、顽抗执法,导致审判庭安全隔离栏受损移位。因此,监利市人民法院对吴某严重扰乱审判和办公秩序的行为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

“惩教结合宽严相济”

吴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荆州中院司法警察支队收到复议申请后,认真查阅案卷、审查证据,第一时间赴监利市对吴某本人、处置警情的法警、承办法官等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在复议询问时,考虑到吴某是初犯,办案司法警察结合近年“司惩”案例,对吴某进行教育,引导其重新树立正确的是非观,帮助其明白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道理。吴某当场表示认错悔改,并提交了检讨书。经查明,监利市人民法院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但鉴于复议申请人吴某在执行期间认错悔过态度诚恳,本着宽严相济的原则,可以对其提前解除司法拘留。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作出将吴某司法拘留十五日变更为司法拘留七日的决定。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司法警察提醒”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司法权威不容侵犯。近年来,冲击法院安检场所、无理闹访缠访、扰乱法庭秩序等影响审执工作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案件承办司法警察表示,当事人及案外人任何时候都应当理性表达诉求,积极配合法院工作,严格遵守诉讼秩序。任何挑衅法律底线、藐视司法权威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司法惩戒”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处罚行为都是简单地“一抓了之”“一罚了之”。实施“司惩”,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用更柔性的方式、更人性化的举措来执法,这样不仅可以捍卫法律的尊严,更可以循循善诱失德、失范者,取得较好的处理效果。


文章出处: 法警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