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法院:婚约彩礼引纠纷 善意执行促履行

发布时间:2022-12-26  访问次数:5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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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纠纷是法院审判执行案件中最常见的一类,近日,石首法院顺利执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林某与袁某于2018年相识恋爱,后双方达成结婚意愿,林某给袁某、曾某(系袁某母亲)彩礼33000元及上门礼品3000元,不料双方在商谈结婚事宜过程中闹翻, 2021年3月,林某到石首法院高基庙法庭起诉要求袁某、曾某返还彩礼,同年4月25日石首法院判决袁某、曾某返还林某21521.38元及承担175元案件受理费。袁某、曾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荆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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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年初林某申请强制执行,办案人员多次联系袁某、曾某,袁某以长期在外务工及没钱给付为由对判决确定的义务拒不履行,曾某也拒绝沟通,且始终找不到人也不接电话。此后,办案人员从冻结的袁某银行账户内划拨其存款12816.98元,且未发现袁某、曾某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便对袁某、曾某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惩戒措施后,依法裁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2年11月30日,林某要求对案件恢复执行,并将曾某现居住地告知。随后法院工作人员上门走访,恰巧碰见袁某、曾某均在此处,工作人员当面向袁某、曾某宣讲了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能面临的严重后果。从情、理、法多方面给两人做思想工作,通过劝导,两人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即多方筹措资金,将剩余9000元转账给付给林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案件就此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彩礼也称为聘礼,是中国传统的婚嫁风俗,通常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女方赠送的财物,与一般的赠与有所不同。彩礼实质上是附条件的赠与,如果双方解除婚约,那么赠与的条件就不存在了,理论上应进行退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文章出处: 石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