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记耳光换来三个月拘役 暴力抗法终获处罚

发布时间:2018-12-26  访问次数:450

暴力抗法有何代价?近日,公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妨害公务案件。

201882510时许,被告人付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后载三人)行驶至公安县某路段时,遇公安县某交警中队民警田某某等7人例行检查,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付某某驾车超载、未佩戴安全头盔、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告知付某某将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在处理过程中,付某某拒不配合警察执法,并多次向民警田某某索要被扣押的车钥匙,索要未果后便打了田某某一记耳光,致田某某脸部受伤。

公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处被告人付某某犯妨害公务罪,拘役三个月。

法条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官提醒:有一些人认为,轻微的“妨碍”行为没什么大不了,只是一些小磕碰而已,殊不知这些“阻碍行为”可能会触犯刑法,构成妨害公务罪。学法、尊法,应成为每个公民的共识。


文章出处: 公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