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法院:男子因盗窃入狱三次不知悔改 再次伸贼手“四进宫”

作者: 公安县法院 喻明洁    发布时间:2017-06-09  访问次数:452

近日,公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盗窃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2016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伙同其他三人来到公安县斗湖堤镇,密谋盗窃。当晚先后在城区内作案三次,盗窃摩托车三辆,共计价值3500元。得手后,被告人李某一伙各骑一辆盗得的摩托车返回老家湖南,后将所盗的摩托车卖给他人。2016年11月被公安县公安机关查获。

经审理,公安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而被告人李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据悉,李某1997年9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2年5月13日刑满释放。2006年9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3年刑满释放。2015年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同年4月27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公安县公安局抓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