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受伤害 法院调解获赔四万余元

发布时间:2018-08-13  访问次数:706

    乐于助人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可在帮助别人的过程中受到伤害,损失由谁赔偿呢?近日,石首法院调关法庭法官邹鲁峰就审结了一起特殊的侵权纠纷案件——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7年10月,原告李某到某公司购买石砖,在排队等候时,李某看见工厂窑车运行受阻,便热心地帮忙推车,不料在过程中被员工周某操控的窑车铁板夹伤手指,后到医院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2.7万元。李某因赔偿事宜和公司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立案后,法官邹鲁峰经过充分了解、认真分析案情,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该案中,李某为某公司无偿提供帮工,某公司系李某帮工的直接受益人,故李某系义务帮工人,某公司系被帮工人。在开庭审理前,法官多次去往李某家中和公司所在地,通过沟通得知,双方对李某受伤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因李某提出的赔偿金过高,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法官遂召集双方当事人,通过释明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除已垫付的医疗费外,被告公司再赔偿原告4.2万元,并当即履行完毕。


文章出处: 石首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