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情执行抚养费纠纷 法理兼容维护儿童权益

作者: 杨丝思    发布时间:2022-03-24  访问次数:1047

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权益,解决父母离婚后缺席子女抚养难题,近日,石首法院新厂法庭集中执行3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其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自动履行到位2起,强制执行到位1起。

案情简介:

案件1:刘某与陈某于十年前诉讼离婚,法院判决婚生子小刘随刘某生活,陈某每年支付抚养费3600元至小刘年满18周岁止。后陈某改嫁外地后失去音讯,刘某称离婚后陈某没有看望过孩子,也很少按时支付抚养费。承办法官多方查找,最终得知陈某已嫁到湖南。考虑到疫情形势严峻,承办法官通过微信、电话的方式与其沟通,告知其离婚后仍应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并释明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陈某最终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意一次性付清拖欠的抚养费28900元,并额外支付1100元营养费。

案件2:刘某与龚某于七年前诉讼离婚,法院判决婚生子刘某琪随刘某生活,龚某每年支付抚养费3600元至刘某琪年满18周岁止。双方离婚后,均外出打工,龚某受刘某书面授权照顾小孩上学生活。因小孩刘某琪有先天性疾病,关于治病上学的问题双方意见不一,刘某决定不让龚某继续带孩子,让孩子回石首随爷爷生活上学,龚某一气之下拒绝支付抚养费。一段时间后,刘某迫于家庭经济困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承办法官与龚某取得联系后,通过耐心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双方互相谅解,龚某一次性付清拖欠的抚养费16200元,并承诺后期每半年将抚养费支付给刘某琪爷爷。

案件3:刘某与曾某2017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刘某萱由刘某抚养,曾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刘某萱年满18周岁,但曾某未按约定履行。刘某于2021年3月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曾某一次性支付刘某萱的抚养费23500元,并于每月月底前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刘某萱年满18周岁止。判决生效后,曾某未履行支付义务,并在法院立案执行后,多次向法院表示其再婚后又生育一子,现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承办法官发现曾某谎报财产状况,其名下有一套房产,另有存款17000余元。在为其预留生活费后,承办法官冻结其存款13400元并告知其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曾某仍谎称该存款并非其个人所有,拒绝履行。承办法官于冻结异议期满后采取划拨方式强制执行到位13400元,并对曾某采取了限高措施。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离婚,仍应妥善安排子女抚养问题,抚养子女的义务不仅是道德基本要求,更是法律硬性规定。父母若以离婚为由拒绝抚养子女,不仅会影响与子女之间的感情,还可能会成为被执行人,进入失信黑名单,得不偿失。


文章出处: 石首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