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打气筒挥下去 盗窃变抢劫!

作者: 罗瑞    发布时间:2018-01-25  访问次数:1045

2016年9月21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乘车从荆州区来到松滋市涴市镇某村邹某某家,询问其前妻朝某某的消息未果。下午王从邹某某家离开,在附近游荡。下午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先是进入该村村民韩某某家,与韩某某搭讪,后来到该村村民丁某某家附近时,发现其大门虚掩,家中无人,便推门入室,将屋内停放的一辆白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和银色铝制打气筒一并盗走。

在自家农田劳作的被害人丁某某被邻居韩某某告知有盗贼后立即赶回家中,发现被盗后,马上骑摩托车追赶。丁某某要求被告人王某某归还车辆,王称电动车是自己的,拒不归还。丁某某声称要报警,被告人王某某见状将其手机夺过来并摔在地上,阻止其报警。丁某某遂抓住电动车倒车镜,阻止王逃走,王某某随即拿起偷来的打气筒殴打丁某某,双方进而发生争夺、打斗。打斗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造成被害人丁某某左耳鼓膜穿孔。

途经此地的涴市镇村民黄某见状,立即制止并打电话报警。后陆续赶来的周围村民将路堵住致使被告人王某某无法逃脱。松滋市公安局涴市水陆派出所接警后立即出警,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归案。

经湖北省松滋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丁某某左耳听力下降明显(较右侧),左鼓膜穿孔;腹部、右前臂软组织损伤;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松滋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爱玛牌TDR246Z型电动自行车价值2460元,酷派牌8702D型手机修复价格为121元。

松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被害人的电动自行车,在逃跑过程中被被害人及时发现并阻止,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案被告人王某某实施了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且涉案财物价值达二千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犯罪。行为人使用暴力的目的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抗拒公安机关、失主或者其他公民对他的抓捕、扭送;毁灭作案现场上遗留的痕迹、物品等以免成为罪证。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拒不认罪,无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最终,松滋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对作案工具打气筒一个予以没收。


文章出处: 松滋市人民法院